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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介绍

  “司法抢滩”的探索所谓“司法抢滩”,大体是指司法机关(主要是最高司法机关)以既有职能办基础、不断抢占新的职权行使领域,在事实上改变宪法规定的权力配置格局关使之于已有利的行为和活动。

  “司法抢滩”是要有一定的现实基础的,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宪法本身并没有给司法机关留下多少直接适用宪法的空间。

  一方面,按现行宪法的精神,我国法院很难有权直接适用宪法,也很难说有权针对宪法条文做出法律解释性质的“批复”,甚至也没有充分证据认定它有权对任何一类当事人的行为等作出合宪或违宪的判断,因为法院并无解释宪法的职权。

  另一方面,我国制定法传统原则上不容许法官造法,而在我国宪法架构下,各极法院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任何一级法院都无权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活动说三道四,任何一级法院都不敢也不可能过多抢占属于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的职权。

  我国法学界和法律界一些人大对“司法抢滩”寄予了很大的希望,这是可以理解的。

  不少人认为,司法机关办事的规范性、程序性强,容易接近,专业背景可信度高,因而可能在宪法适用上有所作为。而对于法院和法官来说,一有机会就扩张自己的权力,仍是一种职能特点。希望通过强化宪法的司法适用来解决社会面临的一些问题,但不能脱离我国的实际,不能过高地估计法院的地估计法院的地位和作用,不能有意无意地将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相类比,或者设想为集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一身的法院。

  须知,这意味着主张将现在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握的宪法监督实施权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掌握的充分解释权都转移到最高法院手中,意味着可以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法进行合宪性审查。这样,最高法院就取得了最高的宪法地位。显然这已不是什么“司法改革”的问题了,它已改变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已到了改变基本架构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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